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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库律网 2025-04-09
导读拟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作者:李立娟   发布时间:2025-04-08 10:29:01   为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现行《办法》共六章43条,本次拟修订25条,增加1,

  为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现行《办法》共六章43条,本次拟修订25条,增加1,修订后共七章61条。主要内容包括: 

  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支持在托管领域具有较突出潜能、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的主体申请该项资格。 

  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在申请阶段即要求申请人作出聚焦主责主业承诺;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 

  压实托管人责任。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 

  健全退出机制。增加或者完善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3种取消牌照情形,建立健全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同时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 

  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允许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此外还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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