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收到判决书当天算起十五天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3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规定,给当事人15日的准备时间,且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不是下达行政决定处罚决定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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