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10%的约定是双方自愿且合法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比例、期限、计付利息、缺陷责任期、索赔方式等事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律分析
工程质量保证金10%的约定如果是双方自愿不违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拓展延伸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与适用范围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与适用范围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参与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约定的一种经济保证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合规性和可靠性,保障业主的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工程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然而,具体的比例和适用范围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工程类型或合同约定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要考虑到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以确保各参与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结语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要考虑到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以确保各参与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比例、期限等事项。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一种经济保证措施,旨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合规性和可靠性,维护业主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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