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班班长是当班第一责任者,对当班的安全、工程质量等负直接责任。
2、严格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责任制,明确责、权、利的关系,做到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全生产。
3、加强现场管理,主动处理各类隐患,狠反“三违”,建立隐患处理及反“三违”台帐,真正做到按章作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4、各班要严格控制违章行为,对所有违章按照每人每起轻微、一般、严重,扣除工分200分、300分、400分进行考核;各班每月不得达到三起违章,如发生三起及以上,每多一起给予当班班长扣除工分200分的处罚。
5、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三违”如提前下班,岗位睡觉,脱岗,强坐索车等不听从指挥加倍处罚。并则令其在各班前会做出检查。
6、所有职工必须听从上级的正确指挥协调,所有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在所有作业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7、全队人员严禁坐皮带,每发现一次或有人举报,经落实属实,每人每次扣分500分,并做三天检查。
8、井下不得发生打架等不良行为,每发生一次按照事故性质由肇事一方给予受害一方所有赔偿外,对于当事人每人扣除工分500分处罚,做三天检查,并连带给予当班班长扣除工分200分处罚。
9、井下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造成当事人不能正常上班,给予当班班长扣除工分500分处罚,给予相关人员扣除工分200分处罚。如发现对事故瞒报行为,加倍处罚。
10、当班文明生产范围及当班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查,如果发现隐患排查不到位,给予责任人扣除工分200分处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00七年二月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结合我队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条块结合、配合地方和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以自我保护、自我生存为基点,立足于自救、互救,在非常情况下实施有效的救援。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本队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单位。第二章预案的启动
第四条预案的启动条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预案予以启动。
1、生产事故。一次轻伤3人;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重伤1人或车损价值10万元以上;
3、公共卫生。发生火灾、中毒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4、自然灾害。遭受地震、洪水、龙卷风、地质灾害等,一次性轻伤3人;重伤1人;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
5、其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罢工、、示威、上访等事件。
第五条预案的启动方式。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大队,由队长批准启动预案。
第三章隐患的种类及分布
第六条可能发生火灾、触点、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急性中毒的单位有野外生产经营单位、机械厂、化验室、劳务公司、矿水公司、机关办公处;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车或用车单位;因自然灾害可能造成房屋倒塌、龙卷风袭击、地质灾害的单位有野外生产经营单位、劳务公司、地勘公司等;其他意外事件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救灾准备
第七条救灾人员的组成:紧急救援队伍由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所有人员组成,重大事故及时向当地求援。
第救灾物资的储备:队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工作环境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眼镜、防护手套、胶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等抢险器材,固定存放,便于随时取用。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大队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全队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处置和统一指挥。由队长任组长,和分管安全的队领导任副组长,成员有安保科、办公室、计财科、劳人科、工会、劳务公司、机械厂和野外生产经营等单位负责人和机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组长: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或事件后的鉴定、评估工作。
2、副组长:现场整体协调、动员、指挥急救援工作和组织事故或事件后的鉴定、评估工作。
3、安保科:负责制定大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各单位制定有关事故应急预案,检查全队突发事件预防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事故
调查和事故处理过程中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事故报警、报告、情况通报和警戒、治安保卫、疏散等工作。
4、办公室:负责抢险救援的通讯联络、车辆调配及相关协调工作。
5、计财科:负责筹措应急救援所需资金。
6、劳人科: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员的调配,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
7、工会:负责参加并监督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参加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做好受伤人员和家属的安抚工作。
8、劳务公司:负责做好队部和各生活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配合安保科、办公室做好其他工作。
9、机械厂:负责应急救援和受损设备的维护、检修。
10、野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按要求做好本单位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与其他单位协调、协作。
第六章联络与应急处理
第十条突发事件实行联络与报告制度,及时、高效地进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启动,有关职能科室和人员必须在队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参与处置工作,并根据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
1、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或队安全部门;第十一条事件发生后,按如下顺序做好报告、处理:
2、事发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地点、范围等情况,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件蔓延扩大、使事件尽快终止;
3、队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紧急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对策,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4、若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部门;
5、事故现场按如下顺序处理:
(1)首先切断有关动力来源,如电源、气源、火源、水源等或疏散人员。
(2)救出伤亡人员,对重伤员进行临时急救包扎或送往医院。
(3)大致估计事件的原因及影响范围。
(4)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呼唤援助,抢移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防止事故扩大。(5)采取灭火、堵水、导流、防爆、降温、通风等措施,使事故尽快终止。
(6)事故被终止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6、事故现场抢救的伤员,应立即送往就近的正规医院急救,同时把伤员的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告知医院急救中心,对中毒事故的要告知致害物名称、物化性质等有关内容,便于医院及时对症抢救。
第十二条化学危险品引发的突发事故现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实施以下工作:
1、事故或事件的调查、鉴定、评估;
2、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
3、恢复生产,降低灾害损失;
4、分析引发事件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5、处置机构恢复为预警机制。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顾全大局、团
结一致、果断迅速、密切协作”的工作要求,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所有参与处置的人员必须保证在岗,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随叫随到。紧急情况下,领导小组有权临时调配人员、分配工作,被指定人员不得回避、推委。
第十五条处置行动应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到“预警机制敏锐、信息反馈快捷、上下协作紧密、处置措施高效”,力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对外宣传、表态等,由队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统一口径、统一安排、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传播影响稳定团结的信息。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奖惩制度。对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对麻木不仁、不采取积极行动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致使事态蔓延、恶化,对处置结果造成不利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大队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抢险预案演习,结会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急通讯:
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火警119匪警110
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含:火灾、中毒、洪涝等),能迅速有效地组织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为主组织自救;
(三)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施救费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队成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施救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协调队党、政、工、团、技及各职能部门应急施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
(3)统一调配施救人员、物资、器材;
(4)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
(5)必要时,请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系驻军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落实省局、市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队长05p>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副队长05p>
队工会05p>
队安全科科长05p>
成员:队党办主任05p>
队办公室主任05p>
队劳人教科科长05p>
队计财科科长05p>
队财务部经理05p>
队经营部经理05p>
队团委05p>
队保卫科科长05p>
队物业中心主任05p>
事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二)指挥部内设救援办公室、施救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
1、救援办公室
(1)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拟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征用、具体调配施救人员、物资、器材;
负责协调施救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工作;
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的有关情况、资料和事故调查必须的物品;
负责起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队分管安全副队长05p>
成员:队办公室主任05p>
队安全科科长05p>
2、施救组
(1)主要职责:
具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迅速查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队伍;
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为;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按照事故类别,事故施救工作分别由队有关部门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
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队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科长、保卫科科长、队测试中心主任组成。请市卫生局、消防总队、安监局来人给予技术指导;
重大建筑和房屋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物业中心主任组成。请市建委、安监局来人给予技术指导;
重大民用爆炸物品施救组由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科长、保卫科科长、地调院院长及厂长组成。请市、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安监局来人给予技术指导;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组成。请市质监局、安监局来人给予技术指导;
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分管副队长、安全科科长、保卫科科长及厂长组成。请市安监局来人给予技术指导;
机桩、钻探、坑探、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施救组由分管副队长、、安全科科长、保卫科科长、总工办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请省局安工处、市安监局来人给予技术指导;
3、善后组
(1)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遗体、遗物处置;
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
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由队工会、劳人教科科长、离退休职工管理科科长组成。
4、后勤保障组
(1)主要职责:
安全保卫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
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
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
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2)组成人员:
由队分管安全副队长、计财科科长、财务部经理、经营部经理、物业中心主任组成。
应急准备
(一)队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单位;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队伍及其职责;
3、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4、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5、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保障;
6、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
(二)队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三)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保障应急能力。
应急处理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队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特点和严重程度,紧急调动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三)必要时,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施救指挥部报市批准后可以宣布事故发生地局部处于紧急状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责令受到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撤离、疏散人员。
(四)应急救援工作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周密组织,严防事故损失程度扩大。
(五)参加现场救援处置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未经指挥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分行业施救方案
1、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
2、重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
3、重大建筑和房屋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
4、重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
5、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
6、重大机桩、钻探、坑探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当队及队属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一次急性中毒10人及以上的严重恶性生产安全事故时;
(二当队及队属单位发生一次重伤1人或者一次急性中毒5人或经济损失达50000元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
(三)当队及队属单位发生重大、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时。
七、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队《关于印发〈三三二地质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黄[200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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